温州市园林绿化建设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制度

来源:发布时间:2018-08-06 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1.1 为加强协会会员主人公责任感,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活动与工作效率,加强协会科学管理 ,促进协会全面发展。根据协会有关规定 ,结合协会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1.2 协会全体会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遵守公司制度,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维护协会的名誉 ,积极参与协会事务 ,团结协作,完成各项任务。

1.3 协会实行奖惩机制。对积极参与协会活动、为协会活动贡献自己力量的会员实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协会纪律的会员 ,坚持思想教育为主 ,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奖惩原则

2.1 协会奖惩坚持制度化、规范化。奖惩制度要公布于众,并经常进行宣传教育,使奖惩做到有章可循 ,有章可依。

2.2 奖惩要公平合理,奖惩分明。对奖惩制度实施要做到一视同仁,无论职位高低都应严格按照规定办事。

2.3 奖惩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使奖惩制度建立在客观基础之上。

2.4 奖惩要采用适宜的方式方法 ,奖惩要注意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有机结合;惩罚要尽可能不打击惩罚者的自尊心,要以理服人,重在说服教育。

2.5 奖惩要注意实效性 ,要及时,以达到奖惩效果。

 

第三章  奖励

3.1 凡努力为协会奉献 ,为协会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有下列事迹之一者 ,均给予奖励 ∶

3.2 完成协会布置任务有显著成绩者;

3.3 对协会发展有突出贡献 ,作为会员表率者 ;

3.4 富有创造性思维创新改革精神 ,开创新活动新项目新思路,取得重大贡献者;

3.5 对协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经协会采纳富有成效者 ;

3.6 维护协会利益 ,节约协会经济开支 ,杜绝浪费 ,维护协会财产避免损失者;

3.7 坚持原则、严于律己、努力提高自身、拥护协会决议、为协会尽心尽力、树立协会形象有显著成绩者;

3.8没有缺席任何一次协会活动、全程参与支持协会活动者;

3.9 其他应当给予奖励者。

3.10对会员奖励分为∶优秀协会会员,优秀协会干部,突出贡献奖,晋升职务奖等;

3.11 对会员奖励的实施应坚持平时奖励制度和阶段性总结奖励相结合 ,由协会提出奖励方案 ,呈报协会理事研究批准。

 

第四章  惩处

4.1 会员违反协会规定及各项有关规章制度,情节轻者给予批评教育 ,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会员资格。

4.1.1 批评教育∶主要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 ,使其认清错误改过自新;

4.1.2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取消会员资格等。

4.2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将受到批评教育处罚的处理∶

4.2.1 连续两次协会会议迟到;

4.2.2 不按时上交协会工作任务 ;

4.2.3 协会活动和表现散漫,粗心大意,不积极参与;

4.2.4 其他违反协会有关规定属轻微过失者。

4.3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4.3.1 因本人责任心不强,使协会工作受到影响者 ;

4.3.2 不服从协会负责人领导 ,不服从协会安排,对活动消极怠慢者;

4.3.3 故意制造事端 ,挑拨离间 ,影响协会社员之间团结者;

4.3.4 不顾协会大局,摆弄是非 ,散布消极因素 ,削弱协会凝聚力者;

4.3.5 无故缺席协会活动一次,连续缺席协会活动两次者(含请假);

4.3.6 其他与上述各项相当行为者。

4.4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4.4.1 无故缺席协会活动两次,连续缺席协会活动三次者(含请假);

4.4.2 诋毁协会名誉 ,使协会利益受到严重损失者 ;

4.4.3 因个人原因与协会组织脱离联系时间较长者 ;

    4.4.4 以协会名义从事个人活动行为 ,造成严重后果者;

4.4.5 其他与上述各项相当行为者。

4.5 受到行政处分的会员一年内不得参加协会内的评优奖励 ,不享受协会会员优惠待遇。

4.6 对会员惩处制度的实施 ,应坚持公平公开原则 ,坚持思想教育从严,惩处从宽 ,循循善诱,对会员惩处的处理以工会为主 ,人事部门配合进行调查核实情况 ,由协会提出处理意见 ,报协会会长以及理事批准。

 

第五章  附则

5.1本制度的修改、补充权属温州市园林建设行业协会

5.2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5.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协会的正式成员。

5.4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温州市园林绿化建设行业协会

                                     2018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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