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园林绿化建设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来源:发布时间:2017-12-07 次浏览

为加强协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提高协会工作效率和透明度,增强协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使协会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协会会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企、事业单位,应向协会秘书处索取入会申请表,认真填写并加盖公章后交秘书处。

第二条  会员资格审查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经审查符合条件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三条  资格审查的内容:申请单位应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承认协会《章程》。

第四条  申请入会被批准后,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牌子(或证书)。

第五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享受协会组织的学术交流、展示、研讨等系列活动;

(三)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例如:温州市“优秀园林工程”的评选、温州市园林企业的信用评价、温州市市级园林绿化及附属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示范工地的评定、协会年终优秀个人及团体的评选、受派遣代表协会参加全国、省、市学术技艺等交流活动等。

(四)有权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关心协会建设,维护协会声誉;保持“温州市园林绿化建设行业协会会员”良好的社会形象,按照协会相关制度规定规范推广、开展协会工作。

(三)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向协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牌子(或证书)。

第八条  凡不履行会员义务,或者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经理事会授权的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如果一年内不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不尽事宜,解析权属协会理事会。

 

 

温州市园林绿化建设行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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