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发布时间:2017-12-04 次浏览
请各申报企业认真阅读《园林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及本须知条款,申报资料不合本须知要求的、明显不是得分项的材料装订进申报资料及在信用评价表企业自评分一栏明显乱打分的一律不予收件受理。
一、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市场信用评价申请提交资料要求:
1、温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申请表(含封面、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市场信用评价表及纳税统计表,信用评价表最后的签字必需由诚信约谈的人来签)。
2、诚信约谈: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申报过2016年度信用评价的企业只需同一企业法人再次签好承诺书装订入册,不需再到场诚信约谈,若本次承诺书与16年度不是同一人签署,企业需再次到协会办公室诚信约谈;未申报2016年度信用评价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信用承诺书、安全生产承诺书和廉政承诺书,到本协会办公室诚信约谈并签署三张承诺书。
3、表彰:前2年度(15、16年,文件有年度标明的按年度计算,未标明的以文件落款时间为准)受温州市政府、温州市住建委、温州市、县区政府、温州市县、区住建局表彰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返还,复印件加盖公章存档。(综合性的表彰只计算一个专业,若报园林专业则不得再报其他专业,如发现重复使用现象则按不良行为标准扣分)。
4、获奖、创标化、科技示范、业主履约评价的工程均为在温州市地域内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园林绿化工程。
5、工程获奖:需提供前3年度在温园林工程获奖文件或证书原件和扫描件。工程获奖级别分为: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奖、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奖(按8分计入)、浙江省风景园林学会优秀园林工程奖、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奖(按6分计入)和温州市园林绿化建设行业协会优秀园林工程奖。
6、工程创标化:需提供前3年度在温园林工程获省级标化工地;前1年度获市级标化工地;县区级示范标化工地(不是示范工地不计分)的红头文件及复印件。提供标化工程所缴纳安全措施费专项账户流水且金额与中标金额费率相符的进账回单原件,同一工程只需提供最高等级奖项证明。(参建单位按同级别分数的50%计入。)
7、售后服务:①需提供绿化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在温缴纳连续12个月及以上(以申报材料上交时间为截止日)社保证明原件(为方便查询,请各主动告知企业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的卡号及密码。外地企业还需提供在温分公司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②需提供机械设备发票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设备包括:洒水车、绿篱机、草坪机/割草机、割灌机和高压喷雾器/打药车。)洒水车应提供在温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8、技术进步:①工程建设标准: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②企业工法编制: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③工程资质相关专利:需提供企业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或文件原件和复印件;转让的专利需提供国家专利局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独占许可的专利需提供专利许可备案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④前3年度工程资质相关的科技进步奖:需提供有关获奖证书或文件原件和复印件。⑤前3年度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需提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列入技术进步得分范围的施工工法,是指按照工法专业分类,申报类别为园林绿化工程工法,其中申报施工工法所列应用工程中至少有一项为温州市范围内的工程。
9、在温纳税:前2年度(15、16年)在温税务部门缴纳园林绿化景观类工程税款证明。温州本地企业需提供工程款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外地企业需提供工程款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含园林绿化景观项目的联合体工程需提供商务标或结算书原件,复印件为其中的造价分项汇总表。申报企业须如实填写纳税统计表,统计表行数不够可自行添加。统计表一份装订入册,并将电子版发送到2085740296@qq.com。电子版表格文件名必须改成自己企业全称,因没改文件名导致找不到资料的后果由企业自己承担。请各企业认真整理温州地区税收资料,本项资料一经收件上传,后期补交将不予受理。(税款金额:本地企业普通发票按工程款开票金额×5.5%计算,增值税发票按11%计算;外地企业普通发票以温州税务部门代开点出具相对应的“税收缴款书”为准,增值税发票按发票金额×2%计算)。
10、在温以外工程纳税:前2年度(15、16年)累计在温以外地区园林绿化景观类工程缴纳税款证明。当地企业需提供工程款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其它地区企业需提供工程款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税收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含园林绿化景观项目的联合体工程需提供商务标或结算书原件,复印件为其中的造价分项汇总表。申报企业须如实填写纳税统计表,统计表行数不够可自行添加。统计表一份装订入册,并将电子版发送到2085740296@qq.com。电子版表格文件名必须改成自己企业全称,因没改文件名导致找不到资料的后果由企业自己承担。(表格标题自行修改)(税款金额:温州以外企业普通发票按工程款开票金额×5.5%计算,增值税发票按11%计算;温州企业普通发票以工程属地税务部门代开点出具的“税收缴款书”为准,增值税发票按发票金额×2%计算)
注:温州企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以外地区施工的园林绿化工程所开的增值税工程款发票可按发票金额×9%计入在温纳税一项,外地企业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园林绿化工程所开的增值税工程款发票可按发票金额×9%计入在温以外纳税一项。
以上申报资料请按次序装订成册,每张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均须放在本工程的发票复印件前面,税收缴款书复印件放在相对应的工程款发票后面。(有税收资料的企业,申报资料必须去打印店正式胶装,无税收资料的企业可用订书机装订,用夹子或文件夹的资料一律不予收件。)所有获奖证书、文件、证明材料等可为复印件或扫描件,提交文件中的字迹、印章必须清晰,需提供的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一律加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受理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南塘四组团5幢2303室,联系人:潘志钦、林超静,联系电话:0577-88399201、88399210,收件截止日期:2017年12月15日。
附:温州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市场信用评价价申请表
温州市园林绿化建设行业协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