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园林绿化建设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来源:发布时间:2017-12-07 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会人力资源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温州市园林绿化建设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是指本会因工作需要所聘用的协会专(兼)职工作人员,临时聘用的专家、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借调人员。

第三条 本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考核、培训、薪酬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做出相关规定。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聘用

第四条 本协会招聘工作人员可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从推荐的人员中选招。

第五条 招聘的工作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专职工作人员,即大中专毕业生(应届或往届皆可);第二类是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只聘用有专长的专家、学者,或者因某个项目开展的需要而在特定的时期内聘请的个别人员;第三类是经有关单位同意, 由协会借调的人员。

第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的程序:

(一)招聘专职工作人员。本协会相关部门如缺员或需增设岗位,应由秘书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方可招聘。应聘人员应提供个人资料、家庭情况、健康状况等书面资料,经秘书处负责人面试合格后,报协会会长审批。专职工作人员与本协会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和格式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规定,聘用合同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档案。双方应遵照劳动合同内容严格履行。合同内容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期满,若需继续聘用应重新签订合同,否则即告终止。

(二)招聘兼职工作人员。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活动需要,可聘用兼职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应提供个人相关资料,经秘书长、会长同意,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最长1年。如确应工作需要或项目活动周期时间长,聘用周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聘用时间不超过3年。协议期满,合约即告终止。兼职工作人员是因项目开展需要而聘用的,工作报酬另行商定。

(三)协会借调人员。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经有关单位同意,可借调有关人员到协会工作,借调人员的劳动关系与原单位保持不变,借调人员的工资、医疗等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协会只适当支付借调人员在协会工作期间的津、补贴。协会借调人员应公回原单位,其来回的交通费用由借调单位负担,原单位概不负担。


第三章  工作人员解聘

第七条 劳动合同可以由协会或受聘人员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一)本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要提前与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该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解聘手续。

(二)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主动提出离职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协会秘书处负责人提交离职申请,经协会会长同意并办理好相关交接手续,方能离职。

(三)协会专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子以直接解除聘用关系。

1、年度旷工超过2个工作日;

2、连续两年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3、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协会利益或声普造成重大损害的。 

第八条 如属上述第七条(一)情形的,协会给予专职工作人员一定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由协会向已被解聘人员在协会每工作一年(按自然年计算),支付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工作不满一年的,按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作支付。职工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从该员工入职协会工作的当年起计算。


第四章  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 本会鼓励工作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协会根据需要为工作人员提供培训机会,考试合格后,协会秘书处应按照标准给予报销考试相关费用。工作人员自行参加的各种在职学习、培训、考证等,协会不予报销,费用自理。如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提出离职的,办理离职手续时,应扣除协会出资培训的相关费用。

 

第五章  工作人员薪酬及福利

第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工作经费、五险一金部分内容构成,具体由秘书处提出方案,协会理事会审议确定。社会保险、公积金的缴纳基数及费率按我省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年终对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年终考核,对考核合格以上者,参照协会相关文件执行,发放年终考核奖金。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员工,可额外发放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协会全体工作人员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7年12月3日温州市园林绿化建设行业协会二届一次理事会通过,并于2017年12月3日起生效。

 

 

 

 

 

 

温州市园林绿环建设行业协会

〇一七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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