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2019〕3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9-04-01 次浏览

关于进一步明确园林绿化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建〔2019〕3号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园林局、城管(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定,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现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属于管理规定明确的园林绿化工程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其园林绿化工程性质,严格执行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二、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后,国家对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不再有任何资质要求。园林绿化工程招标,不得将具备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其他企业资质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监督职责,依法查处以企业资质要求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

  三、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内容、规模、技术难度和艺术性、文化性等要求,综合考虑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选择履约能力相匹配的施工企业;技术较为复杂的园林绿化工程,还可以考虑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工程业绩。招标文件可以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提出合理的专业技术职称、从业年限等要求,设置与工程项目风险相适应的履约担保、工程履约保证保险或者工程质量保险等要求。提倡优质优价,鼓励采用综合评标法。

  四、市、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园林绿化市场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等活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实施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推进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信用评价等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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